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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特点是彰显公平
    发布日期:2007-12-23  来源: 网络   采集发布: 京城阀门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革除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导致的负担不公平等诸多弊端,使中国的所有企业从此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经济师杨纯华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相互间地位平等,根据其经济负担能力承担相应的税负,这也是宪法平等权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不公平。

        杨纯华等人说,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统一,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统一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统一税率,将新税率统一为25%,并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第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费用的扣除进行了统一;第四,统一税收优惠,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以上的“四个统一”不仅符合税收公平的横向要求,使各经济条件相同的企业负担相同的税负,满足了形式上的平等,也符合税收公平的纵向要求,考虑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在税负上作了特殊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这些都标志着新税法彰显了税收公平原则,为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据杨纯华等人介绍,我国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者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尽管这些差异曾经为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高于外资企业。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可扣除费用较少,能享受的税收优惠限制较多,造成民营企业实际税负较高。

        这种由于资金来源和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导致的不同企业之间税负的巨大差异,使民营、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更触发了假冒外资办企业套取税收优惠利益的违规行为,不利于民族产业的振兴,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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